入稟狀指陳慧芳早前提出要求,並獲兩名兒子支持,先從遺產中分得他們三母子應得部份的一半,並轉到指定信託基金。
遺產執行人就此要求法庭釐清,遺產執行人是否有權根據《受託人條例》中的預付權,先從遺產中抽取部份分發;若可行,先行分發給陳慧芳及其兩子的遺產,總額又是否不應超過他們應得的一半。
遺產執行人亦要求法庭指示,為按照陳廷驊2001年8月30日訂立的遺囑分配遺產,應否與5間曾向陳廷驊借貸的公司訂立借貸協議,並將部份貸款轉成股本,以解決有關公司欠陳廷驊遺產的問題;亦要求法庭給予指示,遺產執行人可否按遺囑,將4間家族公司的股份分發予受益人。
案件編號:HCMP3245/15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