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文員被控藏攻擊性武器 官指女警違指引剔除招認口供
藏有攻擊性武器罪雷射筆男警李偉權
女文員被指於去年8月以雷射筆射向準備駛入警署的警車,令車上的男警雙眼痛楚,今就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聲稱雙眼遭雷射光射中的警員出庭作供,指當時雙眼有一秒被雷射光射中,「我眨一眨眼,感覺澀澀哋」,事後獲一天病假。辯方指拘捕被告的女警沒有施行警誡,反對將被告的招認口供呈堂。裁判官林子勤亦指女警既對被告有合理懷疑,卻未有對她施行警誡,認為女警做法違反查問疑犯的規則及指引,對被告不公平,決定將被告的招認證供剔除。
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女文員王海嵐(24歲)否認於去年8月30日在新葵芳花園管有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事發當晚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的李偉權供稱,當晚乘衝鋒車到葵涌警署候命,當警車準備轉入警署時,突有一道綠色雷射光束從約40米外射向衝鋒車,當中有一秒射到他的雙眼,「我眨一眨眼,感覺澀澀哋」,並感到痛楚。衝鋒車隨即駛離警署,他發現有綠光在相若位置射出,同袍下車截停女被告及其男友。李同晚到瑪嘉烈醫院求醫,獲發一日病假。
李接受辯方盤問時同意,當晚乘車到葵涌警署備候命期間,在葵芳區內沒看到示威場面,環境平靜。
李形容,遭雷射光照中是一刹那的事,目測估計雷射光是從約40至50米外射來。然而,辯方指從政府網站下載的地圖,可見李所指發出雷射光的位置,與當時警車距離實有75.3米。辯方問李有否誇大證供,李強調沒有誇大。辯方又指,當時雷射光束並非射向警方,而是亂射,只因警方對雷射光敏感,才會截停被告及其男友,李不同意。
女警呂曉妮供稱,她知悉李的雙眼被雷射筆射中後,同袍在現場截停被告及其在律師樓工作的男友。她上前調查及搜身,在被告手提袋內搜出一支可發出綠光的雷射筆,認為與案有關,繼而再向被告查問。被告解釋,她與男朋友在散步,在口頭警誡下稱:「對唔住,我都知照警察係唔啱,下次唔會。」
辯方反對將被告口頭警誡證供呈堂,直指女警根本沒施行警誡,且更對被告說粗口,令被告感到受威嚇。而被告早在現場已報稱胃部不適,但女警未有理會,仍將被告帶回警署。
女警否認曾對被告稱:「射X阿Sir,咁X大膽?X你!拎張身份證出嚟!」女警強調,返回警署後才知悉被告不適,並已向值日官報告,且是由她陪同被告到醫院。
女警接受盤問時同意,起初沒有警誡被告,是因當時不知被告的男友有否身懷違禁品,故決定待至有足夠證據時才警誡。然而,辯方隨即指警員一有合理懷疑便可警誡,女警同意當時遺忘這點。辯方質疑女警實沒有警誡被告,女警不同意。
裁判官林子勤稱,女警既對被告有合理懷疑,卻不對她施行警誡,做法違反查問疑犯的規則及指引,對被告不公平,決定將被告的招認證供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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