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通緝犯文子星反對以協助逃獄罪引渡到印度受審 上訴庭押後判
國際通緝犯文子星引渡條例
印度政府2018年申請引渡國際通緝的印度裔港人文子星(Ramanjit Singh)回國受審,本港法院一度裁定部份控罪並非可引渡罪行,其後印度政府上訴得直。文子星對此提上訴,今在高等法院上訴庭聆訊,文子星一方重申,香港和印度的移交逃犯協定沒有列明包括串謀和協助越獄等罪,如果印度政府想就越獄罪行申請引渡,需修改當地引渡法例。上訴庭押後宣判。
文子星屬於重犯,每次上庭警方均嚴陣以待,今日開庭前庭外亦有十多名警員,庭內數名懲教人員均穿上黑色戰術背心。文子星被指在印度管有槍械和假信用卡,羈押期間策劃協助他人越獄,獲准保釋後前往香港,匪徒2016年11月成功劫獄。
2018年6月文子星在香港被捕,前年11月裁判官下令把他交付拘押,等候特首決定移交,涉及藏槍等18項罪行,但不包括協助越獄等罪,理由是不屬於「可准予移交的罪行」。印度政府上訴得直,高院認為串謀和協助越獄是可引渡罪行。
文子星一方今陳詞指,雖然本港《逃犯條例》涵蓋越獄罪行,但就個案而言,須審視香港與個別地區的協定。香港與印度的移交逃犯協定第二條中,列明33項准予移交的罪行,不包括越獄;第34項涵蓋未有列明的罪行,條件是可判處拘留至少一年,並且根據雙方法律可准予移交。
文子星一方着重「根據雙方法律」一詞,指根據印度法例,只有「引渡條約規定的罪行」才可引渡,因此移交協定未有列明的越獄罪行並非可移交罪行。大律師謂不同意第34項能「大包圍」涵蓋《逃犯條例》所有罪行,否則移交協定根本毋須列出一系列罪行。如果印度當局希望令越獄罪行變成可移交罪行,可以修改印度方面的引渡法律。
法官薛偉成指詮釋國際協定時,需考慮各地法律差異,靈活解釋,而出於尊重,應力求賦予對方法律實際效力,問為甚麼本案不應認可印方就嚴重罪行申請引渡。文子星一方回應,原則上不反對就越獄罪行引渡逃犯,問題只是如何認可;如果只參照香港《逃犯條例》的罪行類別,則香港單方面修例便可增加可移交罪行,反而不尊重對方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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