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言入罪】《發表煽動文字》打壓言論自由 法律學者指過時及損人權
【以言入罪】快必譚得志
快必被控以「發表煽動文字」罪名,學者認為有關條例已過時。(資料圖片)
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涉嫌發表煽動文字,被警方國安處人員拘捕及扣留48小時,隨即今日到粉嶺裁判法院提堂。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早前曾表示,警方所引用的法例是殖民地時期的高壓法律,可追溯至19世紀末,用來管制新聞自由,在「六七暴動」後已甚少引用,他形容屬過時法例。
陳文敏在一個電台節目說,法律界認為《刑事罪行條例》的條文範圍太寬及廣泛。他指在現時尊重言論自由的社會,一定可以對政府作批評,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言論自由下,法院有足夠空間,訂出甚麼文字構成憎恨及藐視的標準,認為並非一般批評政府就為之藐視或公眾言論作批評就當作引起不滿。
他指相關條文在1914年立法,在「六七暴動」後甚少引用,是當年在殖民政府的高壓統治下,以遏制民眾對殖民政府的不滿。他形容相關條例是「過時」,並指法律界一直認為有需要修改相關法例。他又指,正常合理的政府亦不會以「發表煽動文字罪」作拘捕,但指目前已難以按常理推測政府的做法。他亦指,普通法對於「煽動文字」的要求較高,相信並非「藐藐嘴」或「單單打打」,就構成罪行。
此外,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有關《刑事罪行條例》的條文字眼寬鬆,不太可能符合人權保障。張達明在電台節目上表示,當年制定《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時,並沒有《人權法》,亦沒有《基本法》關於保障人權及言論自由。他認為,相關條例不太可能符合人權保障。他又指,有關條文的字眼寬鬆,當中包括挑起對政府憎惡、或是引起居民間不滿的言論及文字等,他指按此標準,相信不少市民發表較激烈的言論均會「中招」。
張達明認為,有評論指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相關說法是混淆焦點,他指即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亦不代表可以用寬闊的法律剝削有關自由。他說若要限制有關自由,法律需有清晰及有合理性,不能令市民容易誤中副車或引起寒蟬效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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