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引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執法,申請人一方批評,法例完全沒有說明如何申請擺放展品,及展品大小、展示位置、時間長度等規限,即審批並非「依法規定」進行。對於食環署指申請程序可參照地政總署規管路邊宣傳品的類似計劃,申請人質疑該計劃只針對全港性、社區性宣傳事項,並不適用於個人示威。
申請方續指,食環署人員的專業知識屬食物及環境衞生範疇,如何審批政治示威物品成疑問。鑑於香港已有《公安條例》等法例規管街道活動,食環署毋須另設規管,指倫敦、紐約像香港一樣有發達的示威文化,但當地沒人認為要像食環署般規管街頭展品。律師形容食環署清除橫額甚至是歷史首見,超越維護公眾安寧所需的行動,嚴重侵犯示威權,誤用市政條例。
本覆核由洪瑞峰和徐慧敏於2013年提出,徐去世後由潘蓮花(譯音)代替繼續訴訟。2014年高院拒批覆核許可,申請人上訴,上訴庭批准以新理據重新覆核。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L73&110/13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