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櫃藏屍】案發前3個月曾扼頸恐嚇事主 被告獲准簽保守行為
謀殺莫俊賢衣櫃藏屍港龍空姐陳曼儀
據控方透露,被告莫俊賢過往曾有一個案底,是他殺死死者陳曼儀前3個月,曾恐嚇及襲擊陳,手法其實跟本案很類似,當日被告假借向陳還錢,令對方應約,原來被告借下陳很多錢,而陳死時,戶口只剩三千元。
2013年9月4日,被告在香港一間酒店因為金錢問題,扼著陳的頸和用手蓋她嘴巴,威脅要買刀傷害她的家人。翌日兩人再到酒店,陳找機會致電酒店大堂,通知職員她被非法禁錮,職員報警。
被告事後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刑事恐嚇罪,當案件於屯門裁判法院提訊時控方撤控,准他以簽保守行為了事,被告被判以1,000元自簽保守行為12個月。
據了解,被告借下陳很多錢,兩人感情亦轉差,當日約陳到酒店,便是聲稱還錢給她。
大律師潘展平指,律政司主要會考慮案件的嚴重性而決定是否容許被告簽保守行為,他坦言「如果係男女朋友嗌交、打交,一時之氣郁咗手腳,比較emotional(情緒化),咁都可以原諒嘅」,較容易獲接納以簽保守行為方式了事。
他指除案件性質外,控方還會考慮被告年齡、過往有沒有案底、是否有預謀犯案、以及事主意願等,但揚言即使事主拒原諒被告,但案件實屬輕微,律政司仍可以守行為方式了事。惟一般涉及違反誠信、非禮、有預謀傷人的案件,潘則謂律政司均不傾向讓被告簽保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