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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我行延發薪 員工捱困

蘋果日報 2003/11/27 00:00


電訊公司「任我行」員工投訴被拖欠薪金或佣金,近半年延遲發放薪金情況更為嚴重,由不準時在工資期內發放,演變至延遲二十七日,令員工家庭周轉出現困難。勞工處證實,由年初至今,已接獲九宗相關投訴,在勞工處協助下,有六宗調解成功,尚有三宗在跟進中。
原在「任我行」任職高級工程師的陳先生投訴稱,入職時簽署合約,已清楚寫明發薪日為每月的一號。但自半年前開始,便延遲發放工資,初時只是不準時,但總在每月的七號前收到薪金,但最近幾個月,已開始超出法例規定的七日工資期。

反映多次未有改善
他語帶不滿地表示:「之前遲幾日就算啦,但呢排直頭遲成十幾日,十月二十七號我先收到九月份人工,咁遲先出糧你估我唔使食咩。」
他說,曾向公司反映多次,但仍未有改善,他於本月初向勞工處投訴,「我搵勞工處幫手,投訴後兩日,就收到十月份糧,如果唔係,我諗到今時今日我重未有糧出呀。」
他說,已覓得一份新工作,並向任我行辭職。
各部門發薪日有異
本報將投訴轉介「任我行」跟進,該公司發言人初時以未知投訴人姓名為由,拒作回應,只表示不同部門發薪日期有異。但本報經當事人同意下,再轉告投訴人身份後,任我行仍未作任何回應。
勞工處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今年截至本月中,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共收到九宗有關「任我行」拖欠薪金或佣金的投訴,其中六宗已調解成功,一宗已轉介勞資審裁處,其餘二宗仍在跟進中。
(一一二○○一)

話你知:工資期後發薪須付利息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僱員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日內支付,否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此外,僱主倘在最後工資期仍未向員工支付薪金,除須向有關員工支薪金外,亦須額外支付遲發薪期內的利息,否則亦有可能會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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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我行未回應拖欠薪金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