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耀洸指出,現時若教職員干犯的罪行涉虐兒或性罪行,有機會對校內工作造成影響,甚至對學生構成威脅,校方一般會要求涉案教師停職。惟教職員若因校外行為被捕,而牽涉的案件與校內工作未必有直接關係,校方早於案件尚未提出起訴階段,即要求涉案教職員停職,做法可能過於輕率,甚至可能引起司法覆核的挑戰。
莊耀洸形容,停職其實是對教職員相當嚴重的一種處分,因現行機制下,教師一旦停職便需即時停薪,其間亦不得做任何兼職工作,意味涉案遭停職的教職員,在候審期間將失去所有收入,「法律程序數以年計,快極都兩、三年,即係要佢零收入咁生活」。
莊耀洸指出,若果涉案者最終獲法庭還清白,甚至未有被起訴,校方的停職安排便會違反無罪假定原則,亦成為對事主構成損失的無理決定,有機會受到司法覆核挑戰;教職員停職期間失去的薪金能否追討,亦會惹起法律爭拗。
■記者鄭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