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引述背景報告,被告自幼父母離異,母親長居精神病院,師長指被告成績不俗,操行良好。
法官認為他案發前預先買好𠝹刀,帶同膠索襲擊事主,罪行嚴重,如他成年,必會判囚至少四年,法庭不想毀他一生,才給予機會改過。
案情指,17歲被告葉浩德與16歲女事主為同校學生,兩人自06年9月拍拖,其間被告不時懷疑她結識其他男生。今年3月初,事主帶同新男友見被告,被告哭着離開,至3月23日,被告在事主寓所梯間等她,與她談天說笑,其間叫她閉眼,聲稱「畀個surprise你」,事主突感頸部刺痛,睜眼見他丟掉𠝹刀,並箍她的頸項,事主最後掙脫報警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DCCC42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