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張家輝(51歲)自辯稱2015年10月被廉署拘捕,停職至今,他會「周圍行」及做運動打發時間。他指因該案受情緒困擾及面對很大壓力,至三年多後、即去年5月發生今次盜竊案,他開始自責及經常哭泣,一周後看精神科醫生。去年10月,他受審後脫罪。
店舖閉路電視拍到疑是部份貨物被盜過程,顯示被告從貨架拿起一支LED燈細看及嘗試開燈,然後用提着環保袋的手拿着燈並垂低手,貨品數秒後消失,但關鍵一刻被其他顧客下半身遮蔽,後來貨品在被告的環保袋尋回。
被告供稱當時毋須購買涉案物品,被問為何要拿起貨品時,他稱「我都唔知點解,(當時)腦海一片空白,我都唔知點樣解釋」,惟否認有心不付款。
被告妻供稱,丈夫受廉署案困擾期間暴瘦20磅,經常心不在焉及哭泣,對別人說話沒反應,嚴重時怕人怕得乘車也要別人陪伴,她游說超過一年丈夫才同意求診。案件今午裁決。
案件編號:WKCC3886/18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