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讀者鄧先生稱,他於九三年七月購入沙田愉田苑居屋二手單位,每月供款一萬餘元。後因失業,多次擬轉按未能成功,經濟難以支持,去年七月欲轉售單位給弟弟套現解困。但其弟的代表律師稱,發現他於九三年買入單位時出現技術上錯誤,要取消買賣。
交易次日才補地價
他稱,其弟代表律師指他於九三年七月二十日買入單位,但其上手業主吳先生卻於次日,即九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始向房屋署補回地價,故有關買賣「有問題」,買家(其弟)縱願買入其單位,也很難上會,着他找其當年代表律師弄清事件。
鄧先生無奈地表示:「我搵過當年代表我的律師同埋𠵱家做緊按揭銀行,佢哋死口話日子差一日冇問題,又話唔明點解代表我細佬間律師行話有問題。好彩我係賣畀細佬啫,如果賣畀街外人,交易唔成雖然我可以殺定,但我都可能俾對方告㗎嘛。」
房署聲稱保留追究
他說,事後他曾向七位律師諮詢意見,但均獲覆:在這樣情況下,他確實難以出售單位。經他多次投訴下,當年代表他的律師稱,曾與其上手業主及其代表律師接洽,建議重新簽署新約,將有關日期修訂為同一日。他曾就此致電房屋署查詢,但職員覆稱縱使他與上手業主重新簽約,房屋署仍會保留追究權利。「𠵱家我都唔知點算好,賣又賣唔出,供又供唔起,就算我肯再簽過份新約,又可能被房署追究違反房屋條例責任.咁我應該點好呀?」
本報曾向房屋署查詢有關事宜,但直至截稿仍未收到任何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