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列明夫婦才可合併報稅 官:「妻子」一詞難指已婚男
梁鎮罡同志入境主任同志配偶福利
同志入境主任梁鎮罡爭配偶福利的上訴案,雙方今就合併報稅方面陳詞,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後,表示將押後以書面作出裁決。提出上訴的梁今指,根據《稅務條例》第10條列明須是丈夫及妻子才可合併報稅,雖然丈夫等同已婚男性,但法例沒有列明已婚男性必須與一名女性結婚,故認為同性已婚伴侶亦合符合併報稅的條件。
惟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有關說法,指語言學上「妻子」有女性意思,難稱一名已婚男子為妻子。申請人回應指這因為立法時未出現同性婚姻,但時移世易下已有所不同。政府則反駁申請人的說法根本等同爭取同性婚姻在香港合法化。
申請人又指,婚姻應是兩人自願終身結合直到離開人世,兩人應是「共用錢包」,帳單、生活費用等均是共同支付或享有,報稅亦不例外,倘若申請人不能合併報稅,家庭開支將會增加,這亦構成歧視。
梁鎮罡與外籍伴侶今亦有到庭旁聽,他再次感謝律師團隊,並期望判詞將是正面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