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委法官郭靄誠昨判案說,強姦罪成的首被告,視女事主為容易得手的獵物,不惜使用武力,迫使該名身高四呎十吋、體重僅七十磅的小女孩就範,加重案情嚴重性,而非禮罪成的次被告,雖沒參與強姦,但有份制服女事主,協助首被告犯案,遂判上述刑期。
首被告李冠宇(十九歲)及次被告蘇景禧(二十歲),皆送石油氣工人,同被控去年六月六日,在屯門大興邨一單位,強姦女事主。根據控方所稱,女事主於案發前一晚,與女友及相識僅半月的李,到蘇的屯門住所,開索K派對,但兩女索K後感不適,事主女友更因遭非禮,堅持離開,事主回家後致電李,為搞砸派對道歉,並答應回去玩。
至六月六日凌晨,李、蘇突然捉着事主,將她按在床上非禮,稍後蘇走到一旁抽煙,觀看李將女事主強姦。
案件編號:HCCC3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