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後中信入稟法院指,有關文件涉及LPP,禁止警方查閱。2011年原訟庭分兩次審理有關申請,第一部份涉及6份由中信因應證監條例規定向證監會交出的文件,中信指有關文件只能供證監調查之用,不能由警方審閱;第二部份包括大量電郵往來複印本,當中包括中信法律顧問及律師行往來文件和電郵。
根據2011年商罪科警員的誓章證供,中信在2008年10月20日發出盈利警告前,共向4間銀行申請合共25.5億元融資貸款,並分別於9月25日、10月10日和10月14日獲其中3間批出共17.5億元貸款。政府一方相信,申請貸款時,中信並沒有披露其所面對的財政風險。
兩次法院均判定警方有權查閱文件,其中理據包括文件可能涉及詐騙,故不受LPP保障。中信提出上訴,2012年3月,上訴庭推翻涉及6份文件的判決。上訴庭法官對於政府一方指有關的融資貸款足以構成表面證供,顯示涉及不誠實的隱瞞行為,法官有所保留。他又不認同,政府指中信沒有提出反證,有利政府的推測。據了解,中信已就第二批文件上訴,案件已排期於2015年5月5日審理,暫定審4天,故警方仍未能翻閱有關文件;而政府一方並未就上訴的判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