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透露,審訊時將傳召五名證人,惟仍未能找到其中兩人,當中包括一名警長,故未能向法庭提供適合審訊的日期。控方未有透露聯絡警長的詳情,只謂成功聯繫有關證人後將告知法庭。
辯方表示,不會挑戰涉案閉路電視片段。案件6月2日開審,被告續准保釋候審。
控罪指被告麥芸端(18歲)去年11月20日在灣仔港鐵站2號月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把刀。控方原本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起訴被告,昨日改以《公安條例》控告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一旦罪成必須判處禁閉式刑罰,最高判囚三年。他原本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高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
案件編號:ESCC26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