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沙展與長子爭樓 稱為申請按揭始聯名

蘋果日報 2020/10/12 17:42

退休沙展爭樓黎子能樂年花園

年近八旬的退休沙展26年前購入長沙灣樂年花園單位,卻擔心臨將退休難獲銀行按揭,遂與當時23歲的長子聯名購入單位。惟沙展去年要求兒子將單位轉名不果,認為兒子違反信託責任,故入稟要求法庭頒令單位屬他一人所有。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開審,沙展自言思想傳統,重男輕女,曾以長子之名申建丁屋,協議三名子女可每人分得一層,但強調實質業權仍在他手,收租直至百年歸老。他自言「分配咗嘅嘢都可以拎返」,因為「樓係我起,錢係我出」。
原告黎漢添(78歲)庭上透露,中五畢業後加入警隊,最初月薪300元。他曾在指揮及控制中心負責接聽999報案熱線,又曾在警察訓練學校擔任步操導師,並負責體育運動。他與妻子均為南丫島原居民,自言思想傳統,重男輕女。夫婦育有兩子一女,案中被告黎子能(48歲)為長子。

原告 :「係仔都鍾意,係仔都關心」

原告謂自1999年起,先後為被告支付最少四筆共75萬元的款項,用以支付買樓首期、開設寵物店等。他否認有關款項是他「畀」被告,強調每次都是借給他,「佢問我借,我有錢就借畀佢」。原告同意每次付款前均無說明何時歸還,以及要還多少錢,但事後有詢問被告何時還款,只是被告沒有答覆,「唔出聲、冇反應。佢話送?冇得送!」
雖然原告其後與被告關係疏離,但原告說仍「鍾意」被告,「係仔都鍾意,係仔都關心」。對於被告曾搬近原告長沙灣的居所,他不認同被告關心他,「唔覺喎,冇喎」。原告在書面供詞中更指出,被告只會在有金錢需要時才與他及家人聯絡。
被告一方則指,被告每逢過時過節均會與原告家人一起吃飯,故原告說法與事實不符。原告同意,從沒因為關係疏遠而不再在財政上幫助被告。

曾商討以丁屋業權交換樂年業權

被告一方又稱,原告於1992年被告尚是大學生時,就已將南丫島一幅土地送贈給被告。原告則解釋,當年想申建丁屋,欲借用被告丁權;惟強週被告名下必先要有一幅地,他才能將地轉名,故絕非送贈。原告又稱,當局2004年批准其子興建丁屋前,他已跟三子女達成共識,三層丁屋將每人獲分一層,惟實質擁有權仍在他身上,他與妻子會賴以收租直至百年歸老。
被告質疑,既然原告稱南丫島丁屋與涉案樂年花園物業兩者業權皆屬於他,何以於2017年9月原告與被告仍討論,原告以丁屋業權與被告交換樂年業權?原告稱是被告提出要求,他才答應。
原告指,即使現時丁屋物業部份已轉名給幼子,但其實幼子也是代他持有業權。辯方問:「你嘅理念中,分配咗畀仔女嘅嘢都可以拎返?」原告稱是:「因為樓係我起,錢係我出。」

贖回物業及兩度立遺囑亦無要求取回業權

原告案情指,當年與長子聯名以208萬元購買樂年物業,表明聯名只為方便獲得按揭,兒子僅以信託形式為他持有一半業權,首期及供樓均由他支付。單位於1998年供完,兒子未有支付分毫。2017年他發出律師信,要求兒子歸還一半業權,遭拒後興訟追討。
原告接受盤問時提到,當年若非銀行表明要他與子女聯名才會批出貨款,原告只想以個人名義持有樂年花園物業,以此作為與妻的養老居所。惟他當時向銀行提出申請時,並未向銀行提及自己退休後可領一筆過125萬元退休金,以及每月逾8000元長俸。
原告在購置樂年花園後3年,即1998年已贖回物業,當時卻無要求被告歸還一半業權,因為「嗰時諗住隨時叫佢轉佢就轉,點知佢依家反口,想要晒!」原告指,後來自覺年事漸高,怕一旦「三長兩短」,資產會被胡亂分配,故2008年和2017年先後立過兩份遺囑,言明死後資產物業全數歸妻子所有,那時同樣亦沒有要求被告將樂年物業轉名。原告說「嗰時冇諗過佢咁忤逆,咁唔聽話」。
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HCA7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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