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朱凱廸青年提上訴 辯稱跟蹤不構成騷擾
遊蕩跟蹤朱凱廸黃俊欽
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去年立法會選舉投票當日遭私家車跟蹤3小時兼被偷拍「點相」,4名男子遊蕩罪成,其中3人判囚兩個月,另一人則判社會服務令。被判服務令的黃俊欽(18歲)今呈交書面陳詞就定罪提上訴,指唯一針對他的證據是閉路電視拍到他跑上車,並指其餘三名被告只是跟蹤朱,對朱沒任何動作,不構成騷擾。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上訴人只著眼於跟蹤朱食早餐那部分的證據,但其實上訴人早於當日清晨約4時已於出村必經之路守候,又拍到他替其他被告送早餐,律政司一方質疑「食早餐根本唔使咁早」,又指上訴人其後又一直身處車上跟蹤,甚至下車觀察朱,是持續並積極參與,不是上訴人所形容的間接。
律政司認為如果他真的不知情,其他被告根本不會容許他留在現場,以免增加曝光風險。律政司認為根據證據已可證明上訴人與另三人伙同犯案,控方只需證明他們有共識,不用證明參與程度。
至於是否構成騷擾,律政司指上訴一方在原審已提過,只是老調重彈,認為上訴人不否認遊蕩,也不否認該處是公眾地方,「冇騷擾行為唔一定冇罪」,要視乎事主會否合理地擔心個人利益及安全,有案例指出單純身處不獲批准之地並引起他人擔心,已可定罪。上訴人行為既非光明正大也非光明磊落,沒有向朱表明所謂關心選舉的來意,一方在明一方在暗,事主感到受威脅也是自然不過的事。即使沒有暴力元素,只要令事主不快或不滿,已可定罪,況且朱曾供稱確有擔心,隨意跟蹤已令人擔心,何況眾被告是有計劃地跟蹤。
法官問「假如被告行為客觀上會令人擔心,但事主主觀上不擔心那又如何?」律政司一方舉例稱,假如被告有跟蹤但事主不知,裁判官會另有考慮。但這只是假設,而原審裁判官也已裁定朱有擔心。
法官於庭上看閉路電視的片段,問上訴人為何於片中急奔,上訴人稱「返上車」;法官又問那為何流連並望著朱幾分鐘,問:「你响度做乜嘢」,上訴人猶豫一會後表示沒有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