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保恩聞判後即緊握女兒(第三被告)鄭嘉翹的手,並在她耳邊細語,女兒忍不住哭起來。而在步入犯人欄前,鄭保恩與到庭一名女子擁抱吻別,又與親友握手道別。
裁判官裁決指,涉案貸款申請表上列明須填寫真確及完整的負債資料,首被告在簽署時已知悉有關聲明,仍沒有向財務公司披露有關資料,因此屬不誠實騙取貸款,裁定其中六項罪名成立。
此外,鄭的女兒及第四被告徐寶森因證人供詞與他們呈交的僱用證明書上的資料不同,證明其僱用證明書的資料偽造,裁定兩人罪名成立。
首被告鄭保恩(四十六歲),任職警司,現遭停職,被指於○○年一月至○一年七月,沒有如實陳述財務負債狀況,先後七次向一間銀行、一間財務公司及兩間放債人公司騙取合共一百七十一萬元貸款。
同案被告林麗華(三十九歲),早前已獲撤銷控罪;鄭嘉翹(二十五歲),市場主任;及徐寶森(三十四歲),文員。另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則指鄭保恩隱瞞欠債,替上述三名被告任擔保人,向「永亨」騙取了五十四萬元借貸。
獲兩上司撰求情信
辯方求情稱,首被告服務警隊超過二十九年,他獲兩名上司撰寫求情信表揚他被捕後仍努力工作,涉案貸款只餘下少部份未清還,而鄭嘉翹在僱用證明書將入職日期提早,嚴重性較低。裁判官索取他們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始判。
案件編號:ESCC3374/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