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於2015年8月,一名自稱是名城單位姓鄭的業主表示要以1,000萬元出售單位,有買家表示有意購買,雙方以920萬元成交。次被告其後自稱是鄭姓業主,與經紀見面,並出示偽造身份證,經紀核對資料無誤。次被告翌年11月到律師樓出示身份證等文件,成功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次被告前後共收下292萬元定金。
另一邊廂,首被告於2015年9月申請改名,改成跟鄭姓業主相同的名字,然後拿新身份證去銀行開戶。而之前由次被告收下的3張共292萬元定金支票,就存入了該戶口,由首被告提走全部存款。首被告事後改回原有名字。
案件編號:DCCC482、877、892/17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