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魔鬼細節!新例繞過公務員 由局長發課程指令
國歌法莊耀洸
《國歌條例草案》第9條規定「教育局局長須就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發出指示」,這簡單條文,可能是魔鬼細節。有律師指出,《教育條例》和《教育規例》中絕大部份權力都由身為公務員的常任秘書長執行,局長作為政治問責官員卻負責發出上述指示,或會給人有政治考慮的印象,而實際上法例早已賦權常秘就課程發出指示,質疑《草案》條文屬過度立法。
本身是律師的教大教育政策與領導學系高級講師莊耀洸表示,在《教育條例》和《教育規例》當中,絕大部份權力均由教育局常秘執行,提及常秘共423次,而提及局長僅5次,後者一般涉及技術和規範的條文,包括修訂指名學校名單的權力,或指定一些條文的生效日期等,與《草案》中涉及課程內容的指示有很大分別。
莊耀洸續指,目前《教育規例》已賦予常秘權力,可向任何學校給予書面指示,說明必須或不得將某授課範圍納入學校課程綱要。換言之,常秘已有法律權力指示學校教國歌,並無需要就此額外立法讓局長有更大權力,莊質疑《草案》內容未經深思熟慮,只力求與全國法律相似。
莊續稱,雖然法例賦予常秘很多權力,但作為公務員的常秘一直小心運用,質疑若有關國歌教育的指示由局長發出,「你係政治問責官員,你發嘅指示會唔會有政治考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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