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斥被告一手破壞家庭,違反父女間誠信,行為極猥褻,他聲稱對性事缺乏興趣,但警方搜寓所時,卻發現有一盒避孕套,被告簡直滿口謊話,還辯稱遭女兒誣告,實在毫無悔意。而被告侵犯二女的行為情節嚴重,只是陪審團未能肯定被告的性器官是否進入受害人體內,才裁定強姦罪不成立。
法官另指,三名女兒因被告的行為飽受困擾,對於被告判監又感難過及自責,更害怕會遭報復,可見被告相當專橫。被告的孻女現年9歲,可能因她太年幼而倖免受侵犯。
47歲被告曾因體罰次女鬧上法庭,次女因而被頒保護令。控方指,被告育有一子四女,妻子患精神病入住院舍,被告曾遇交通意外受傷,因健康問題無法獨力照顧子女,故社署安排女兒入住不同家舍,每星期返家住宿一晚,惟獨次女自讀小三起便返家,與被告及兄長同住。02年9月至06年7月間,被告藉詞肆意性侵犯三名女兒。
案件編號:HCCC2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