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代表稱,涉案社評中被指誹謗的內容並非最嚴重的一類。明報的主筆何文瀚在09年4月9日撰寫社評當天,足總就普高球隊「打假波」事件公開調查報告,令新聞具急切性。
《明報》指,雖然陪審團裁定,何沒有參考另外7份報章就09年4月6日,足總記者會的報道作核實,但何曾向明報記者古治雄查證當天情況,顯示《明報》已盡了責任,故應獲得豁免。《明報》又指,社評內容之一是關乎足總的管理問題,涉及公眾利益,何有理由就此撰文。惟貝鈞奇的代表律師不認同,指何因沒有查證其他報章的報道而歪曲貝鈞奇的說話,故「傳媒豁免權」不適用於《明報》。
案件編號:HCA8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