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豬瘟●專題】港府唔敢禁內地病豬?議員促林鄭引139章頒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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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豬瘟兩星期前殺入廣東省後有迅速蔓延之勢,本地豬農擔心病毒終有一日攻陷香港。事實上,本港法例第139章《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列明,如知悉本港以外地方有動物或禽鳥爆發疾病,行政長官可發命令禁止從該地輸入動物或禽鳥入港,惟政府未有引用該例。更關鍵的是,本港現時不能透過食安法例,禁止有非洲豬瘟的豬肉入口。有立法會議員批評政府有例不依,為免內地尷尬而甘心處於被動,建議最起碼應禁止廣東省活豬入口。
本報曾向漁護署查詢會否引用法例第139章,禁止內地供港活豬進口,獲回覆指供港豬場一旦出現個案,在疫區範圍的供港豬場將暫停供港,故毋須另行禁止入口。署方指,非洲豬瘟病毒潛伏期最少為96小時,豬隻在本港屠房內一般逗留不多於兩天,故豬隻在屠房內互相感染而發病的機率甚微。
法例第139章第4條第2款指,若香港以外地方爆發動物疾病,港府有法定權力頒令禁止疫區輸入動物或禽鳥。香港過往亦曾發生類似非洲豬瘟的動物疾病疫情,「禽流感」至今仍為港人熟識。自1997年,本港數度因為發現供港雞隻帶有禽流感病毒,暫停活雞交易,並宣佈長沙灣臨時家禽批發市場為疫點,及由漁護署撲殺雞隻。
由於禽流感病毒有很大機會從禽鳥傳至人類,故牽涉食安及公共衞生風險。當局同時成立禽流感應變計劃,當達到「嚴重」級別,政府各部門聯同內地檢驗檢疫當局採取相應措施。惟因內地雞場的牌照及衞生證明都由內地發出,即受內地監管,港府難以要求內地指定農場停止供應雞隻。
至於非洲豬瘟,因當局評估人類食用含豬瘟病毒的豬肉或豬肉製品後,不會感染豬瘟,構成公共衞生危機的風險很低,故認為暫沒迫切計劃禁止內地供應活豬,只能等內地當局查封供港豬場,本港處於被動。
至於能否以食安風險為由,禁止新鮮豬肉或豬肉製品入口,牽涉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當中第54條列明,所有在港出售的食物,不論是進口或本地生產,必須適合供人食用。去年3月本港食安中心就因應巴西爆出的黑心肉風波,一度禁止所有巴西生產的冷藏及冰鮮肉類和禽肉進口。但食安中心回覆查詢指,因非洲豬瘟不會傳染人類、沒食安風險,故不能引用132章法例禁止豬肉入口。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主席郭家麒認為,既然法例賦予了權力,港府應執行,起碼先禁止廣東省的活豬入口。假如病毒真的傳入本港甚至植根,定必牽起港人對豬肉的「信心危機」,社會成本亦很高,「希望港府唔好因為怕令大陸尷尬,而唔去做(禁止入口)呢件事」。
獸醫黎昌生指出,雖然禁止內地所有豬肉入口不符經濟效益,但先阻截部份疫區入口屬可行做法,否則若重創養豬業,遺禍亦大,港府不宜「乜都唔做」。
根據本港法例第139章,如知悉本港以外地方有動物或禽鳥爆發疾病,行政長官可發命令禁止從該地輸入動物或禽鳥入港。《電子版香港法例》網頁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