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工管有鐵通六角匙判無罪 官指屬工程物品不肯定犯案意圖

蘋果日報 2020/09/24 16:43

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暴之戰吳家豪三罷

網民去年11月連續多天發動「大三罷」堵路行動,有裝修工於清晨將車停泊於吐露港公路,遇警截查,搜出1.5米長鐵通、六角匙及士巴拿,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早前審結,裁判官今指有關工具是一般工程物品,雖然附近有堵路,但無法肯定被告管有物品的唯一目的是犯案;並指警員未有警誡被告便向他問話,剝奪被告的法律權利,做法不妥。
案件今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被告吳家豪(39歲)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指他去年11月13日管有鐵通、一套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
吳脫罪後向支持者鞠躬致謝,他坦言獲判無罪「輕鬆晒」,並批評警方「冇成本咁搞你,擺明係濫捕」,透露因本案失去工作,承受很大壓力。至於會否考慮向警方索償,吳表示「睇吓光唔光復到再諗」。
主審裁判官李志豪於聆訊時,剔除被告的口頭招認及警誡補錄會面紀錄,內容包括被告承認涉案物品屬於自己。李官今解釋,截查被告的交通警員梁家輝未有警誡被告便問話,被告在未獲告知權利下回答問題,構成不公。控方指警員當時正進行調查,故未有警誡,李官表明不同意,因案發現場有路障,警員搜出鐵通,已有合理證據施行警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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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交通警梁家輝(圖)未警誡便查問屬不妥。
此外,李官指警員梁晉榮在警署替被告錄取警誡會面,惟梁作出警誡後才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間接剝奪被告的法律權利」,做法不妥,對被告不公,故剔除被告的兩份口頭招認及補錄警誡會面。
辯方早前於聆訊中指,當時有警員不斷向被告爆粗,例如「X你老母」、「攞槍!瞄X住佢」,又威嚇被告謂:「你咪X唔認,啲嘢唔係你,就係你老婆。」

不能排除被告受堵路影響而停車

根據案中證據,被告不爭議身處車上,亦不爭議車中搜出涉案鐵通和六角匙等。李官認為,這些物品只是一般大眾工程物品,並非不尋常。
李官續指,案發是清晨時分,附近亦有堵路事件,法庭固然可推論被告管有物品目的是作非法用途;但法庭亦不可以排除,被告只是運載工作工具途經現場時受堵路影響而停下這個可能性。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李官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方申請充公涉案物品,但辯方反對,李官指既然罪名不成立,證物應當歸還被告,但一度問辯方:「你真係要拎返支鐵棒?」辯方回應只欲取回鐵棒以外的工具,鐵棒交由警方處置。
【案件編號:STCC10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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