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前一丁本港分銷商遭終止合約 向日清食品索償逾4,400萬元 高院今判敗訴
出前一丁日清食品榮興(1956)有限公司
深受港人愛戴的出前一丁即食麵,生產商日清食品捲入合約糾紛。一直在本港分銷出前一丁的公司,早前入稟控告日清食品無理終止合作關係,認為以雙方多年合作關係,日清食品理應給予最少3年通知期,故要求日清賠償3年利潤及儲貨費等合共逾4,400萬元。案件經審訊後,高等法院今頒下判詞,指分銷商未能證明與日清之間有口頭協議,更不存在所謂隱含條款,故裁定分銷商敗訴,兼輸訟費。
原告榮興(1956)有限公司,被告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原告在訴訟中指,與日清已有長達48年的合作關係。雙方雖無訂明書面合約,惟早於1968年已有口頭合約關係。原告多年來一直負責出前一丁的營銷工作,包括與零售商交涉和分貨。
惟被告一方反稱在香港只與三菱商事會社有分銷合約,原告只屬供應鏈的最基礎,否認與原告之間存在口頭協議,遑論有所謂的隱含條款,給予2.5個月的通知期已屬合理。
法官認為,原告未能提供雙方當年由代表訂立的口頭協議,事件亦沒有見證人。至於指稱的協議隱含內容更是含糊不清。判詞指,日清作為具豐富經驗的經營者,高度重視與第三方的清晰文件紀錄,正如與三菱商事之間的合約,但與原告之間卻沒有相關文件。
至於日清給予的2.5個月通知期,原告亦未能證明違反協議或條款,更無提供合理理由指出為何通知期不能少於3年,故此裁定原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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