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列明,除了案件最基本的資訊,例如被告被控的罪行、被告姓名、法院名稱、法律代表姓名、法官姓名、保釋結果和條件及下次提堂資料外,其餘在保釋程序中透露的資訊,例如被告的刑事案底等,一律都不可以報道,違例者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然而,過往曾經有高等法院法官,認為案件關乎社會公正,因而容許傳媒報道。
2014年7月,東區法院裁判官黃汝榮處理一宗藏毒案期間,先是批准被告梁家傑押後聘請律師,但其後卻無緣無故之下撤銷被告的擔保,之後再將他收柙候審。
被告其後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當時的暫委法官司徒冕在處理其保釋申請時,炮轟裁判官黃汝榮沒有交代撤銷被告保釋的理由,黃官的行為不但濫權,甚至完全違反法律制度,令到司法機構蒙羞,並向被告致歉。當時法庭記者透過書記向法官查詢後,獲准作出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