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政府拒納武肺為法定職業病 律師:醫護殉職隨時冇得賠
李卓人殉職工傷醫護僱員補償條例職業病林洋鋐武漢肺炎余慧明
武漢肺炎確診數字持續上升,醫護人員的感染風險亦與日俱增。不過,政府至今拒絕將疫症納入《僱員補償條例》的職業病列表,意味不幸染病的醫護須負上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是因為工作意外而感染才可獲賠償。有專門處理工傷的律師直指,現行法例下難將染病定義為「意外」,僱主未必需要賠償。醫管局工會促請政府盡快修法,若同事不幸殉職起碼可照顧家人生計,「我哋最擔心嘅係屋企人」。
僱員在工作期間受傷,一般可循兩個途徑向僱主索償,第一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下稱《條例》)追討,金額會按照法定方程式計算,即使意外是由僱員疏忽或犯錯造成,僱主都必須賠償。第二則是由僱員入稟法庭,在普通法下控告僱主疏忽要求賠償,但僱員須證明僱主疏忽造成意外,難度比首個途徑高,而且可能要支付巨額訟費,所以基層工人一般都視《條例》的賠償為應急錢,有需要時才會再控告僱主。
不過,《條例》並非凡事都賠,條文規定僱員必須是在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僱主才需要賠償;另外若僱員患上《條例》附表2訂明的職業病,僱主亦須賠償。
曾處理多宗工傷案件的律師林洋鋐解釋,兩者的分別在於前者必須證明是「因工遭遇意外」才可獲賠,但後者則容易很多,僱員只要在訂明期間內受僱並確診指定職業病,就可自動獲得賠償,不需再額外證明患病是由工作引致。換言之,只要將武漢肺炎列入附表2,若有醫護人員不幸感染,就可自動受《條例》保障而獲賠,毋須再證明有意外的存在。
林洋鋐強調《條例》所指的「意外」,一般是指有具體時間和地點的事件(例如地盤工人從高處墮下),但感染肺炎的醫護很難說清楚自己是何時何地被病毒入侵,所以難以符合「意外」定義,變相令僱主有空間爭辯及拒絕賠償,事實上不少類似案例的結果都是僱員敗訴。因此,林洋鋐認為政府有必要盡快將武漢肺炎納入附表2,「畀返醫護一個安心」。
翻查資料,政府將傳染病列入附表2並非新鮮事。2004年底政府就主動修訂附表2,新增沙士及甲型禽流感,其中負責醫治及照料沙士病人的人員都會獲得保障。時任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堃在立法會上動議修例時表明,雖然《條例》已有意外條款,但僱員須證明自己是因工感染沙士才可獲賠償,政府為了保障高風險僱員的利益,所以進一步提出修例。
醫管局員工陣線主席余慧明也贊成修例,因為很多同事都擔心一旦不幸殉職,家庭會頓失經濟支柱,後果不堪設想。她表示工會早前與醫管局高層開會時,曾經問過局方會否預留一筆錢作為傷亡同事的恩恤金,但對方僅指現時不是討論這個問題的適當時間。
港大感染及傳染病中心總監何栢良2月初已公開建議政府緊急修例,盡快將武漢肺炎列入附表2。不過,政府至今不為所動,僅發表聲明重申即使不屬法定職業病,僱員仍可根據《條例》以工作意外為由索償,卻避談此舉的難度。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早前又指,政府已開始探討修訂附表2,但強調需要時間確定這個疫症的定義,又要研究保險問題,重申當年都相隔一年多時間後才將沙士加入附表2。
當年負責審議此項修訂的立法會小組委員會主席李卓人批評政府的說法無理,「當時我哋都有鬧佢哋太慢(新增沙士),咁唔通因為以前慢,所以今次就大條道理再慢?」
李解釋,納入沙士的法例於2005年2月才生效,不設追溯力,理論上生效前染病的醫護不獲附表2保障,幸好當時醫管局很「順攤」地賠錢,但無人能保證今次醫管局的態度,「嗰時醫管局唔拗,唔等於今次唔會拗,成班管理層換晒人,你點知今次佢會唔會死都唔賠錢?所以最穩陣都係加入附表2」。他強調政府大可複製沙士條文寫成武漢肺炎的條文,根本不需花費大量時間,「之後唔滿意嘅話可以再改,最緊要盡快立咗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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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洋鋐認為政府應該盡快將武漢肺炎納入法定職業病列表。李家皓攝
林洋鋐指,醫護難以說清楚自己何時何地感染病毒,所以難以透過工作意外的條款索償。李家皓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