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函強調,在兩次事件中,客戶服務中心皆有迅速跟進,並安排更換受損部份喉管,又多次為受污染的外牆,及廖先生的單位浴室及廚房,進行清潔消毒;並同時安排承辦商在已更換的喉管位置加貼保護帶,減低及阻緩該位置萬一再受損時,可能引致的即時影響。
管理公司又稱,基於事件乃使用不當等外來因素導致,非管理問題,根據有關大廈公契的免責條款,該公司毋須就事件負責。
至於廖先生要求賠償「包括但不限於」6個月管理費及更換物件的所有費用,管理公司表示,個案較早前已轉交屋苑保險公司跟進,惟公證行的結論是──事件非管理公司之疏忽問題,故索償將不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