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用於權宜 - 嚴櫻

蘋果日報 2011/08/11 00:00


何謂未審先判?法院未就菲傭居港權裁決,政府便高調聲稱有提呈人大釋法的準備,就像家裏老爺人未死,各房律師團就整裝待發,爭拗遺產。
如果結局只得一個,如果一切事出權宜,所謂法院之獨立,只不過國王的新衣,是一個山寨版的法治體系。不論事關大小,釋法的存在,本身已經徹底否定法院仲裁的價值,以及司法人員的專業判斷。一錘定音,由法官對法律字眼的嚴謹釋義,淪為若干二十年前糊塗大人半法盲一廂情願的解讀。一次釋法就天崩地裂,二三四次就家常便飯,當政府動輒以人大釋法為宗,市民開始視釋法乃迫於無奈、權衡過後的了當手段,港人治港毋須他人侵吞,自己人已經急着賤賣自主。
《基本法》乃根本大法,然而釋法不只一次,足證《基本法》不能、亦不容一成不變。法律不能用於權宜,尤其當體制容許掌權者按個人利益或一時群情而擅作主張,將毀大法公信於永遠。要杜絕《基本法》短視的流弊,不是在既有內容上扭盡六壬隨便釋義、寓意創造,唯一的方法,就是修改《基本法》。連江澤民都可以修改中共黨章納資本家入黨,《基本法》不是甚麼天條,憑甚麼要港人承擔二十年前的糊塗賬?曾有學者指出《基本法》源出中英兩國一九八四年共同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不如面向世界,提呈英國辯論,給公眾多點信心,好不?

嚴櫻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