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日前,駱惠寧主任在慶祝會上說,身為中國人,愛國不是一種選擇,而是一種義務。對於習慣了從情感角度理解愛國的香港人,這好像是新的提法,但在內地,「愛國作為責任」是一貫的政治倫理原則,完全不容置疑。例如2009年《光明日報》選登第六屆中國公民道德論壇一篇入選論文〈談愛國責任〉,開宗明義就說:「愛國責任是一項基本的政治要求,也是一項起碼的道德義務。」它的論據是,愛國情感是經過歷史上長期累積而形成的,反映為對祖國的忠誠和熱愛,也集中地體現了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這不是可有可無的感情,因為個人的前途和命運與國家民族的前途和命運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每個人也必須「為祖國的獨立統一而同仇敵愾」。文章以魯迅的名句「我以我血薦軒轅」為例,說明「愛國」是這樣的一種責任,轟轟烈烈。它沒有選取杜甫詩句「國破山河在,城春草木深。 感時花濺淚,恨別鳥驚心。」那種比較自然的情感來說明「愛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