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代港人買樓不滿要繳買家印花稅 高院拒受理司法覆核

蘋果日報 2021/01/06 00:00

港人代港人買樓印花稅犯私有財產權

婦人2013年以信託形式,幫助同屬 香港 永久性居民的男子購買住宅物業。稅局因婦人並非代表自己行事,向她徵收15%買家印花稅(BSD)。婦人質疑徵稅違反協助 港人 置業的原意,侵犯財產權,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今頒下判詞,拒絕受理婦人申請,指稅收政策一般不能視為侵犯私有財產權,而徵收買家印花稅目的是控制房屋市場整體需求,故涵蓋港人代港人買樓的情況。
申請人黃詠華(譯音)早前代男子黃德雄(譯音)購買觀塘道一個價值718萬元的住宅物業,代價由黃男支付。判詞透露,現時有11宗同類司法覆核,其中有10宗都是黃德雄經某受託人買樓。法庭不猜測這些港人代港人買樓的信託安排背後有何目的,但可見市場上有此類需求,並非孤例。

官指政策旨在冷卻過熱樓市

判詞又指,買家印花稅立法目的,包括防止住宅物業市場繼續升溫,確保樓市健康平穩及可持續發展,優先滿足香港永久性居民、相對於非永久居民的置居需要。
申請人質疑對「港人以信託為港人買樓」徵稅與目的有何合理關連,認為侵犯獲取財產的權利。法官周家明指出,政策除了著眼於優先滿足永久性居民需求,亦旨在冷卻過熱的樓市。不論港人為甚麼通過另一港人代為買樓、為何不想用自己名義行事,買家印花稅可令此類買家意欲下降,有遏抑需求之效。
判詞引用上訴庭案例,指政府按《基本法》第108條合法收稅時,第105條保障的私有財產權一般而言不適用,因為徵稅本質上與保障私有財產不相容,除非政策其實是假徵稅。
周官又指,申請人在評稅4年後才申請司法覆核,遠超3個月期限,雖然有經其他不適當的訴訟途徑對稅收上訴,但用錯程序不改嚴重延誤。法庭考慮理據後,拒批覆核許可,同時下令申請人向印花稅署署長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L14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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