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暫委法官陳江耀直斥繼子女的行為卑鄙、無恥及蠻橫,各人大話連篇,為搶奪亡父遺產,利用繼母對親女的愛,不惜恐嚇她,迫使她屈服。法官裁定,繼母是受威逼及不當影響下簽署協議,頒令撤銷繼母簽署放棄承辦遺產文件。鑑於原告一方的行為,頒令支付懲罰性訟費,雖然原告(趙德光、譯音)個人提出訴訟,實為各兄弟姊妹利益,當中玉蘭、德成及玉珍更盡力協助,故將他們列入原告,另定時間聆訊。
已故趙年州(譯音)原有三子兩女,95年與被告譚玉芳(譯音)結婚翌年誕下女兒。趙生前擁有香港仔嘉隆苑居屋單位、另有內地兩個物業及祖屋。
案件編號:HCAP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