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夫僭建案】專家證人:水池注滿水後重達14公噸樓板或會受損

蘋果日報 2019/03/26 12:35

鄭若驊潘樂陶僭建鄭若驊夫僭建案

【更新】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的丈夫潘樂陶,涉在名下別墅露天位置僭建逾百方呎水池,被屋宇署票控。控方傳召時任屋宇署總屋宇測量師潘玉龍作專家證人,他指水池接駁電力系統,而且整座水池不可隨便移動,很大機會是建築物或建築工程。他又提到,水池注滿水後估計重達14公噸,是住宅樓板最低可承受壓力的6倍,樓板有可能因而受損。
辯方一度反對潘玉龍擔任專家證人,指他在屋宇署工作20年,欠缺獨立性,專業資格亦只是建築師,沒有結構工程師資格,他在專家意見報告中提供的法律詮釋,僅屬個人見解,有關問題超出他能力範圍以外。惟裁判官最終批准控方傳召他給予專家意見。
水池接駁電力系統 建造或改動都可牽涉整座建築物結構
潘玉龍作供承認,沒參與3號屋的調查工作,他亦未能在相關法例中找到條文,直接指出建築工程定義是否涵蓋水池。他在專家意見報告分析涉案水池是否屬於「建築物」或「建築工程」時,會參考相關圖則及屋宇署的作業備考。
根據屋宇署供專業人士參考的作業備考,如要建造容量逾9立方米、高逾2米的玻璃纖維水箱,須向建築事務監督交文件,並在結構圖則內註明物料規格和裝配設計詳情等,以及計算證明水箱和底部支座有足夠承載能力。即使小於上述尺寸,甚至小於4立方米、高度不足1.2米的小型玻璃纖維水箱,也要呈交部分資料和計算。
潘於報告中表明,不能直接推論所有水池均受規管,並舉例指魚缸或「風水缸」等容積小的水池結構,建築業內一般不當作「建築物」。不過,有相當大小的泳池或按摩浴池,可影響建築物結構,故須包括在提交給建築事務監督的圖則之內。
另外,他亦指涉案水池接駁電力系統,用途是游泳,這類有相當大小及有機電設備的水池,建造或改動都可牽涉整座建築物的結構,故須事先獲當局同意及批准。
水池容量大肯定會影響花園排水系統
潘在專家報告提到,認為水池屬永久結構。他指雖然水池是由預製的鋼板組件砌成,但照片顯示移除水池後,原先池底位置,是一些泥土而非花園地板。潘認為這顯示構建水池時,有關人士預計會在同一位置放一段時間,而不是隨便移動,「唔會係一日半日就隨便拎走」,加上預製鋼板亦非普通市民有能力安裝,他認為涉案水池很大機會是建築物或建築工程。
潘亦在報告指出,水池注滿水時估計重達14公噸,對下方樓板所施加的壓力,是法例規定住宅樓板最低可承受壓力的6倍。他在庭上解釋,這數值代表樓板結構未必能承受水池壓力,有可能受損。
他認為,水池會對屋本身造成重要的結構影響,尤其是注滿水之後,建築事務監督有需要對建築物進行結構評估。不過他撰寫報告時未有諮詢任何專業人士的計算。另一方面,他指水池容量大,肯定亦會影響花園的排水系統,排水處理也是屋宇署審批時的考慮之一。涉案水池沒安裝排水系統,潘指一般游泳池都會安裝。他亦指,當水池有相當大的體積,判斷它是否構成建築工程時,除了考慮是次個案,亦要考慮如果在其他情況安裝同樣的水池,會有何影響。
【案件編號:TMS15101/18】
記者伍嘉豪、勞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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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證人潘玉龍。(陳善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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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潘樂陶。(陳善南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