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為何用盡手段迫民間電台收聲? - 盧峯

蘋果日報 2008/01/16 00:00


對於打壓無牌廣播的民間電台,特區政府律政司不但不遺餘力,而且行動罕有的迅速。上星期四民間電台堅持復播,律政司在兩天後就立即向高等法院呈交文件,指民間電台案各被告違反高院頒令,藐視法庭,要求將他們交付羈押。像這樣高的效率,這樣快的反應,實在讓人「刮目相看」。問題是,律政司有理由、有需要對民間電台窮追猛打嗎?
首先應該看到,民間電台的主事人並不是做了甚麼嚴重的非法行為,並不是干犯了甚麼嚴重的罪行,他們不過是在未有獲得牌照以前進行電台廣播,讓社會不同階層人士包括支聯會主席司徒華先生、行政會議成員張炳良先生討論一下時事,談談對香港政局、中國國情的看法而已。這樣子的「無牌廣播」雖然不符合電訊條例的有關規定,但對社會並不會帶來甚麼即時及嚴重的影響,對市民也不會帶來甚麼不便。相反,類似的討論可以壯大社會的言論空間,讓市民有更多機會參與公共政策的討論,讓市民能聽到更多不同意見。特區政府及律政司有甚麼理由要用盡種種手段包括法庭的權威迫民間電台「收聲」呢?
此外,讓市民利用大氣電波發表意見,討論公共事務是體現言論自由的重要部份,是落實基本法有關言論自由權利的重要指標。民間電台主事人所做的,正正是在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正正是在行使基本法賦予的權利,這本身根本沒有錯,更不是甚麼罪大惡極的嚴重罪行,律政司實在不需要小題大做。當然,大氣電波的容量有限,政府需要制訂一些規則及行政措施管理電波頻譜,避免出現混亂或通訊不靈的情況。但政府的發牌制度目的只是要有效管理電波頻譜,只是一些行政上的措施,只是要方便行政機關辦事,不是要限制市民利用大氣電波發表意見,更不是打壓言論自由的秘密武器。偏偏律政司卻本末倒置,把行政措施視為神聖不可侵犯的戒律,把市民的言論自由權利放在次要的位置,甚至拿發牌制度來箝制言論自由。這說得過去嗎?
更何況,政府的發牌制度有不少嚴重問題及漏洞。法官游德康先生較早時判決電訊法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時表明,政府定下的電台發牌制度缺乏獨立性,整個發牌機制由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擁有最終決定權,不受任何監察及制衡,政府甚至毋須任何解釋就可以否決發牌申請。他認為這種無限制的權力令人憂心,並建議日後由獨立機構負責批核電台牌照。顯而易見,發牌制度本身是不獨立、不公正的,律政司有甚麼理由拿這樣的制度侵損市民的言論自由空間呢?
即使從實際社會影響來看,律政司的高壓手段也是毫無道理的。民間電台播放節目已有一年多。這一年多的「無牌廣播」,並沒有引起甚麼社會問題或混亂,並沒有干擾過緊急服務如救護車的通訊,並沒有引發其他市民或團體模仿,更沒有引起政府所說的天下大亂。換言之,民間電台的廣播對社會是沒有造成任何損害,反而擴闊了市民及團體的言論空間,反而增加了市民議論公共事務的平台。對於這種民間自發組織的傳媒,任何尊重言論自由的政府都應包容,都應當盡力在政策及法規上予以方便,讓它們可以順利運作,讓民眾的聲音可以響徹大氣電波。誰知特區政府及律政司毫不珍惜民間的獨立媒體,先在發牌過程中一再阻撓,再用盡一切法律手段、司法程序打壓民間電台,務求要它「收聲」。這樣的做法除了顯示官威以外,還有甚麼好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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