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謹慎責任」條文規管棄動物 
政府擬修例嚴打虐畜 
最高囚10年 終身禁養

蘋果日報 2019/04/27 00:00


【保護動物】
【本報訊】虐待動物案件頻生,政府屢遭批評後終於出手,昨日宣佈就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展開為期三個月公眾諮詢。修例建議加重殘酷對待動物罰則,由現時最高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三年,增至最多監禁10年。當局亦計劃引入「謹慎責任」條文,動物負責人必須確保其有足夠食水及安全居住環境等,若違例建議最高監禁三年;遺棄動物亦會納入條例規管,連餵飼流浪動物的義工及地盤工也有可能受監管。
記者:李思潁 鄭祉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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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例保護動物,防止牠們受不人道對待。黃耀興攝
過去三年,政府每年平均收到約300宗涉嫌殘酷對待動物的懷疑個案,根據《條例》成功檢控的個案只有47宗,自2006年以來,法院判處最重的刑期只是監禁16個月。為更有效遏止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政府建議加重罰則,監禁刑期增至最高10年及罰款200萬元,亦授權法庭可指定期間或永久剝奪已定罪人士的動物飼養及擁有權。
棄養動物可囚3年
修例亦建議引入「謹慎責任」條文,即動物負責人必須確保動物有適當的營養飲食及安全居住環境等。漁護署將公佈適用於本港常被飼養動物實務守則,列明多項如何妥善照顧動物福利的需求,包括持續提供足夠清潔食水及膳食等。違反守則雖不構成罪行,但訴訟時可被引用作為違反「謹慎責任」的證據。如負責人違反謹慎責任只屬較輕微程度,如未有帶患病動物接受獸醫診治,政府建議發出改善通知書,嚴重者會即時檢控,最高罰則建議監禁三年及罰款20萬元。

諮詢文件建議,遺棄動物亦會視為牴觸「謹慎責任」。根據現時《狂犬病條例》遺棄動物屬違法,最高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但所指動物只包括哺乳類動物如貓、狗等。修例後蓄意遺棄非哺乳類動物如爬蟲類等皆受到規管。除動物擁有人需負上「謹慎責任」,管理、看管動物的人,包括繁殖場及寵物酒店等暫養場所亦適用相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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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俊宇
加強執法者搜查權力
至於工人在建築地盤或店舖負責人餵飼的貓狗,漁護署助理署長薛漢宗指,若牠們受不當對待,飼養人士仍有可能犯法,部門考慮檢控時會先諮詢律政司建議。至於照顧流浪貓狗的團體或義工會否需負上看管責任,動物管理科高級獸醫師周嘉慧指,視乎個案所搜集證據,是否證明其需要為該動物負責,例如是否經常照顧牠們、帶牠們回家等因素也會有影響。當局擬加強執法人員權力,授權執法人員在未經佔用人同意情況下,可進入和搜查建築物及處所搜集證據;署方亦可以於動物不需再作為證物時,毋須經動物擁有人同意,釋放已扣留的動物,以便安排領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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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鄺俊宇指出,現時香港沒有動物警察,入屋搜查的權力相信將歸於警方專責處理虐待動物的調查隊。他對修例後權力尺度表示疑慮,政府須進一步交代。NPV非牟利獸醫執行主席麥志豪有同樣憂慮,建議在只有「動物有生命威脅時,需要拯救,才有權入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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