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求情指被告許文謙(26歲)專注力不足,並非故意切線或爬頭,他在警誡下稱記不起事發經過是「真係唔記得」,事後診斷有失憶症。辯方認為,因解款車超載,傷者李運添沒有座位及安全帶,只坐在箱子,傷勢因而較嚴重。法官同意李傷勢與他沒戴安全帶有關,明言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下月10日判刑。
案發於去年4月22日,現場是一段劃有雙白實線的直路,限制時速50公里,專家估計被告私家車時速65公里,解款車則54公里。李與另一有座位但沒戴安全帶的同事撞傷,其餘兩名乘客輕傷,被告則腹腔積血,獲發66天病假。
案件編號:DCCC1025/17
■記者勞東來、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