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法官林文瀚裁定原審裁判官犯錯,但質疑若將案發還予裁判官審理,做法是否符合現實,始終事發久遠,裁判官及證人的記憶也會出錯。況且將案發還,亦不保證會定罪,故要求與訟各方就如何處理本案再作陳詞。案件排期於11月1日再訊。
原審裁判官阮偉明認為中聯辦大樓是具有公共性質的地方,各被告有權進入,並可在大樓外的庭院示威,警方及保安員不應嘗試阻止。林官指出,裁判官純粹因大樓並非私人地方,裁定被告沒有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是犯上法律上的錯誤。
林官續指,就算大樓是具公共性質的地方,也要考慮大樓一般而言是否開放予公眾、有否設限制等,但裁判官卻沒處理庭院是否開放予公眾人士。環境證供顯示,公眾是不能自由進出。再者,即使被告有權進入庭院示威,亦不代表他們沒有做出擾亂秩序及挑撥的行為。但原審裁判官並無裁決被告有否使用過份武力。
據中聯辦的網頁,中聯辦其中一個職能是「聯繫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增進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交往」。法官指這描述並沒有說明庭院是否向公眾開放,被告引用網頁的內容作理據,是犯了基本的錯誤。涉及六人包括支聯會常委李卓人、蔡耀昌、梁國華、梁國雄、李耀基及義工古思堯。
案件編號:HCMA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