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視藝女生堵路現場藏螺絲批罪成 大狀:被告出於愛呢個地方香港嘅心
浸大視覺藝術系大三罷聯合道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前年11月13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行動,期間有示威者在九龍塘聯合道堵路,浸大視覺藝術系女生因管有一支螺絲批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案件早前審結,裁判官梁嘉琪今質疑被告在示威現場拾取螺絲批等物件做創作的解釋,是牽強及不合理,又指管有螺絲批必然與堵路有關連,例如可用作拆毀欄杆,故裁定被告罪成,須即時還柙。辯方求情時則指,被告干犯本案是出於「愛呢個地方、香港嘅心」。
梁官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押後6月25日判刑,原獲保釋的被告須即時還柙。被告步入犯人欄時旁廳席上有人高叫:「照顧好自己呀手足!保重!」被告的親友則當場相擁痛哭。
案發當日控制被告的警員16190陳偉彥(譯音)作供期間,遭辯方批評經常迴避問題,對當日一同當值隊員的數量及身份均表示「唔記得、唔肯定」。但裁判官梁嘉琪今指,辯方盤問時就上述事項重複提問,陳才會多次表示「唔記得」,又指有關問題對案件無關鍵作用。
辯方指控陳於記事冊及書面證供紀錄的細節不符,但梁官認為現場堵路情況及示威背景是雙方不爭議的事實,故難以理解辯方為何批評這方面的證供,亦認為批評沒有關鍵性影響。反之,梁官認為陳的證供清晰、沒有動搖或迴避,亦無不合理的矛盾之處,故裁定陳是為誠實可靠證人。
被告審訊時自辯,透露當日打算就社會議題做藝術創作,遂到現場觀察及取材,其間撿拾了涉案螺絲批,並打算自用。梁官認為被告自言當時情況及時間不容許拍攝及錄音,做法偏離其過往創作方向,並質疑被告在有限時間下又竟能在場找到螺絲批、手套等素材。
梁官續指,被告受過高等教育,卻在不知道物品的價值及是否他人丟棄的情況下,拾取物品據為己有,實有一定的風險。梁官認為螺絲批是不難找到的工具,被告明顯無必要當場拾取,而且被告撿取未知來歷的手套,做法亦難以理解。
梁官另指出,被告當時與朋友失聯,但無立即致電對方,反而用肉眼在場尋找,做法欠說服力。梁官拒絕接納被告在場目的是尋找創作靈感,反斥被告供詞牽強,只為其身上搜出的物品作不合理的掩飾。
此外,被告曾言螺絲批可在創作時敲破石膏,梁官則認為這亦同時代表螺絲批可損壞物品,而螺絲批亦必然與堵路的雜物有關連,例如可用作拆毀欄杆。被告把螺絲批放於隨身的斜孭袋中,可隨時取出使用,意圖明顯。至於被告當時配有防毒面罩等保護裝備,是示威者常用物品,其衣着亦有助她隱藏身份;而被告雙手戴上勞工手套,則可在損毀鐵欄時保護自己。梁官因此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案發時只得19歲,為浸會大學視覺藝術科三年級生,因本案休學至今,亦未能完成赴日交流計劃。她把握休學這段時間,擔任平面設計的兼職工作。辯方呈上數封求情信,任教被告的兩名大學教授指,被告修讀副學士課程及學士課程均有傑出成績,又讚揚被告為人積極、有熱誠、有責任感及做事井井有條。
辯方續指,本案沒有直接證據指被告參與示威或使用螺絲批,案情並非最嚴重。被告有良好品格,事後亦已有悔意,干犯本案是出於被告關注社會事件,「愛呢個地方、香港嘅心」,希望梁官輕判社會服務令或以緩刑處理。
控罪指女學生楊明芳(21歲)於2019年11月13日在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損壞欄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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