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選打大佬】朱凱廸仍未獲確認資格 譚惠珠稱自決不符基本法

蘋果日報 2018/12/01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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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參選鄉郊代表選舉,至今尚未獲確認參選資格。對於朱質疑《基本法》104條不適用於村代表選舉,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兼全國人大代表譚惠珠今午出席活動前表示,選舉主任對某參選人作出查詢是依照本地法律,並非根據第104條,「按自己選舉法律都可以作出查詢」。
至於能否在村代表選舉引用過往用作DQ候選人的104條DQ朱凱廸,她未有正面回應,僅指由選舉主任作考慮,她不適宜評論,但強調《基本法》表明特區直轄於中央,「除咗《基本法》畀嘅高度自治之外,我哋係冇其他自決地位」。被問到倘若今次朱在村代表選舉被DQ,是否意味他亦不能繼續擔任立法會議員,譚稱不願意推測結果。
朱凱廸的參選資格遲遲未獲確認,同場的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認為,選舉主任有權查詢,直言「當佢(朱)有問題,進一步考慮時間可能需要多啲,參選人(朱)比較特別啲,講過嘅說話明顯與港獨自決有關,令主任有考量」。被問到朱就任立法會議員時曾宣誓效忠特區及擁護《基本法》,今次選舉主任再檢視其參選資格是否政治審查,他稱是「兩回事嚟」,指「法例改咗」,參選村代表選舉同其他選舉「一樣咁嚴謹」,選舉主任有權決定參選人是否符合資格,「主任會全面去睇」。
譚耀宗續指,朱凱廸曾發表不符基本法的言論,「曾經講過好多說話,又簽過共同聲明,與《基本法》不符。被問到朱已表明不主張港獨、何謂擁護《基本法》,譚指朱有關可以和平主張港獨,是《基本法》保障的權利的說法,「完全係唔符合《基本法》」,倘若提倡暴力則是刑事罪行,強調「絕對冇和平港獨符合基本法呢樣嘢」。
民建聯成員兼大律師馬恩國認為,對於選舉有關效忠特區政府及擁護《基本法》的要求,並不能狹窄地解釋第104條的適用性,他以區議會為例,《基本法》第96及97條確認區議會為制度其中一環,區議員可以行使公權力,屬公職人員,性質亦與立法會相似,故104條即使沒有列明區議員這個對象,區議會都受104條要求所限制,「係機制內嘅成員,雖然104條冇寫明,但《基本法》好多有關公職人員(的條文)都要cover」,不過他承認,鄉郊代表的確在《基本法》沒有訂明屬制度一環,選舉主任未必有權作出審查,「基本法裡面冇這個institution(機制),可能立法時冇諗到咁深入」。至於何謂擁護《基本法》,他指法律上沒有要求任何人以行動譴責提倡港獨者,但言論上不能支持對方發聲,「支持佢出嚟講嘢即係支持佢,以言論自由名義支持佢,即係支持佢」。
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相信,政府明白今次法律上會遭受相當大的質疑,才遲遲未有結果,避免日後遭受司法覆核甚至敗訴,影響管治威望,「我估政府喺考慮法律上,104條包唔包括村代表選舉要處理審慎」。他又指,擔心政治紅線不斷擴展至鄉郊代表選舉以及區議會,「上次有幾個自決派過關(區選),(明年)相當大風險被DQ,紅線已經擴張咗」,但他認為暫時見不到中央為了今次村代表選舉釋法的可能,「相信會不成比例(為了村選釋法)」。公民黨黨魁楊岳橋亦認為,即使作為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的譚惠珠,都未有正面回應104條在鄉郊代表選舉的適用性,反映港府亦未能找出合理法律理據DQ朱凱廸村代表選舉的參選資格。」
另外,朱凱廸牽頭的綠色鄉村約章聯盟今日發起聯署 https://goo.gl/1vDtvV ,要求當局馬上確認朱凱廸村代表選舉候選人資格,批評選舉主任的書面提問內容是基於完全不合理的「思想警察」原則,敦促政府當局停止對各層選舉的參選人進行政治審查和篩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