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衝紅燈撞傷女途人 警員否認危險駕駛受審 稱心急執勤加視線受阻
陳家傑警車撞傷女途人警員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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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去年3月深夜奉召處理一宗暈倒事故時,在秀茂坪疑衝紅燈,撞傷一名居於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的夜歸女子。受傷女子頭部骨折,一度留醫深切治療部。肇事警員表示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但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今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警員辯稱警車當時亮起警號燈,辯方亦指當時存心救人,執行警務工作,故在確保路面安全的情況下可無視交通燈號;加上對面線有車輛開啟車頭燈,視線受阻因而看不見事主。
控罪指,被告陳家傑(46歲)於去年3月8日在秀茂坪康寧道與振華道交界危險駕駛一輛警車,引致女子蔣一平身體受嚴重傷害。
女事主蔣一平供稱,當晚約11時10分,她乘小巴在秀茂坪康濤閣下車,經斑馬線欲步往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寓所,當時行人過路燈顯示為綠燈。惟其間她遭一輛警車撞倒,並失去意識。蔣被送往聯合醫院、及後轉送伊利沙伯醫院急診室治療,一度入住深切治療部。
辯方盤問指,蔣當時雙手拿著肯德基外賣,蔣同意,並透露她在肯德基工作。辯方又指,身穿深色衫的蔣當時手提重物,故過馬路時身軀向下蹲,蔣回應稱「唔知,唔記得」,亦不記得當時是否身穿深色衫。辯方續指,當蔣過馬路時,其實行人過路燈的綠燈已在閃爍,蔣回應指不知道。辯方並指當救護員到場時,蔣清醒並可與救護員對答,她亦謂不記得。
案發時身處現場的休班高級督察黃震威供稱,當時剛下班,與事主在相約時間同時過馬路,其間行人過路燈的綠燈閃爍,他遂加快腳步。當他過完馬路後,聽到身後傳來「砰」一聲,並聽到煞車聲和女子尖叫聲,轉身看見一名女子在警車前倒下。他估計,由他看見綠燈閃爍直至發生意外,其間大約10秒;惟由於他當時「打斜」過馬路,沒留意該女子是與他同一方向、抑或是從相反方向過馬路。
奉召到場處理交通意外的警員翁仲文則指,案發現場交通稀疏,當時正下微雨、地面濕。事後他檢查被告所駕駛的警車和現場交通燈設備,一切正常。
案件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警員決定不自辯,亦不傳召辯方證人。庭上播放涉案警車的行車紀錄儀,片段顯示當被告駕車撞倒事主時,道路交通燈為紅色。辯方同意當事主橫過馬路時,行人過路燈是閃爍的綠燈。但辯方指,被告有20多年駕駛經驗,從沒交通定罪紀錄,事發後酒精測試是零,亦沒有證據顯示他曾受藥物影響或使用手提電話。
被告警誡下稱,當時奉召處理一宗有人暈倒事故,起初打算在有關路口右轉,但考慮到直駛「可以快啲去救人」,故在確保路面沒有行人的情況下直駛。他並謂,由於對面線有的車輛開啟車頭燈,相信視線因而受阻,令他看不見事主。他又指,由於不想影響附近居民,故當時只開啟警示燈,無響警號。
辯方陳詞稱,被告當時存心救人,執行警務工作,「有咁快得咁快」,故在確保路面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無視交通燈號,而且多年來上司亦同意他們在晚上執勤時不必響警號。被告當時無超速,且在撞到事主前一刻已煞車,並非無留意路面情況;反而是事主當時手提重物,身軀向前傾,「心急過馬路」。辯方又指,事主當時身穿深色衫,加上路面燈光影響,實難以察覺事主的存在,望法庭考慮被告案發時只是缺乏專注,而非遠遜於一名及格和謹慎駕駛者,不構成危險駕駛。
裁判官質疑,若過馬路的是一名盲人而被告又無響警示,對方便無法察覺警車駛至;辯方則指法例並無響警示的規定。案件押後至明日下午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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