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襲男警早前獲法庭頒令匿名。根據X證供,他稱去年11月12日下午約3時巡邏至筲箕灣道及太康街交界時,看見被告黃錦威(20歲)剪斷交通燈電線,他即與同袍追截。他指被告在太安樓萬寧地舖後門外遭截停後,激動喊叫:「有狗呀!叫連儂牆手足嚟救人!」他認為被告想逃走,遂捉住被告拿剪刀的手,但被告不斷揮動剪刀,割傷了他的拇指。
惟片段顯示,X捉住被告手後,被告才喊叫「有狗」。X解釋剛才作供時被打斷而無法說下去。他又稱受傷時只感到「少少痛」故沒叫喊,事後才發現拇指受傷,有告知同袍。
何官裁決時質疑控方沒跟進警員證供的疑點,如X盤問下承認被告曾懇求警員別傷害他,警員亦承諾不會傷害被告,女警蘇詠勤則否認發生過上述事情。何官指,如警員真的沒對被告作出不當行為,為何被告會說出上述的話。何官指片段顯示警員甫接觸被告便已控制他,認為被告或在這情況下才求警員別傷害他,質疑蘇刻意隱瞞此事。
何官又質疑,如X遇襲後真的馬上發現受傷並告知蘇詠勤,蘇為何不即場以襲警罪名拘捕被告,而只以刑毀拘捕他。
何官亦指,涉案片段看不清楚案發時被告有否弄傷X,即使真有其事也不知如何弄傷;基於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裁定被告襲警罪名不成立。
刑毀罪則押後至7月10日判刑,何官向被告指,其所為或對長者及小孩構成危險,一旦發生意外,被告「成世人要良心受責備」。
案件編號:ESCC255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