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撰寫求情信,表示她已原諒被告。然而其創傷報告披露,暫時難以評估事件對她的長遠影響,惟她每次遇上與被告年紀相近的中年男子,因「惡心感覺直湧心頭」,她都會避開。法官判刑時斥責54歲被告,為人父母本應保護子女,被告卻侵害受害人,受害人是被告與前妻所生,他的性慾超越道德約束力,「有性慾,無親情」。
被告與前妻在1996年結婚,受害人翌年出生,被告2000年離婚,翌年再婚產一子。受害人一直在內地生活,2007年才來港跟被告同住。案發於2009年,被告趁妻子及兒子回鄉,家中僅有他與受害人而犯案,被告去年暑假再犯案,受害人向同學及班主任透露被辱過程。
案件編號:DCCC48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