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50歲的鄭家堯自稱富商,2010年曾和林依晨短暫交往一年。事後傳鄭男謊報年齡,還被爆誇大家境優渥,最終兩人分手。案情指,鄭男2013年因單車運動,結識女事主的父親,雙方開始熟絡。鄭男隨後從2014年2月起為少女補習,其間兩人發生戀情,鄭男還帶對方去宜蘭礁溪旅行,在下榻的酒店發生性關係,回程途中還要求少女幫他口交。
事發後,鄭男否認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堅稱僅同遊、過夜,辯稱女事主父親向他借錢17萬多新台幣(約4.3萬港元),雙方因還錢一事發生糾紛,少女為替父親出氣,誣陷他性侵。法官認為,少女能清楚敍述雙方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地點與過程,還能明確描述鄭男身體及下體特徵,經勘驗屬實。法官採信少女證詞,加上鄭男未通過測謊,一審認定鄭與當時年滿14歲、未滿16歲的少女合意發生兩次性行為,合併判刑2年8月。二審時發現鄭最初與事主性交時,對方才13歲,故增列兩個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合併加重改判鄭7年6月徒刑,最高院昨日駁回鄭男上訴。
台灣《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