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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遭警暴少年索CCTV片段不果 警方稱未能確定涉事警身分

蘋果日報 2020/09/18 18:06

太子站CCTV

去年8.31防暴警衝入港鐵太子站,以警棍及胡椒噴霧向月台及車上市民作出無差別攻擊。一名17歲少年稱在車廂內遭警員從後揮棍扑後腦,翌月入稟區域法院向警方追討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事隔一年尚未開審,少年早前要求法庭頒令警方披露太子站內閉路電視片段,法官今頒下判詞,引述港鐵指案發列車並無安裝閉路電視,而法庭亦不清楚月台等其他片段是否相關,拒絕少年申請,但批准警方查閱港鐵早前已交出的閉路電視片段,以尋找有否與案相關片段。警方口供則聲稱,在持續追查下仍未能確定涉事警務人員身份。
梁國安法官在判詞數處提到,本案是一宗簡單直接的人身傷亡申索,原告李家俊(譯音)指稱當晚約10時在4號月台荃灣綫開往中環的列車上,被人從後打頭,他轉身看見警員揮動警棍。案件被告為代表警方的律政司司長,警方早前已透過刑事調查搜查令,向港鐵索取太子站內閉路電視片段。

除刑事調查外 港鐵拒絕披露片段

梁官指,原告的入稟令狀尚未送達被告一方,現時要求被告披露資料有如「偷步」。而警方以刑事調查為由取得片段,但物主仍是港鐵,港鐵已拒絕基於其他無關原因披露片段,警方披露前須取得法庭命令。
根據警方口供,處理8.31事件民事索償案件的警務人員,目前仍未能查閱港鐵提供的片段。警方口供亦聲稱,縱使調查一直繼續,目前仍未能確定被指涉案的警務人員身份,但強調若能存取有關片段,警方會翻看,以找出警員身份。
法官認為,若真的有警員在無合理辯解下如原告所言施襲,讓警方較早查看有關片段,會對原告、被告及公眾利益均有好處。但由於本案事件被指發生在車廂內,原告要求查閱站內其他閉路電視片段的範圍,顯然過闊。

警稱無文件或紀錄顯示任何警務人員用警棍打原告

法官表明,索閱範圍只限車內拍到的事發經過,以及任何能協助鎖定施襲者身份及釐定賠償責任的片段。但港鐵已表示案發車廂內無閉路電視鏡頭,而法庭亦不會讓人「漁翁撒網」地尋找證據,針對未有令人信服證據以證明存在的文件作出披露命令。
法官指,披露證據是與訟雙方的持續責任,若真的有上述相關片段,被告「應當」在本案程序中披露,他亦相信被告會披露合適文件。
至於涉事警員身份問題,督察梁美寶(譯音)已在誓章中表示未能找出警員身份,亦無資料可以提供,並指警員若以警棍擊打第三者,一般正常情況是會被期望在警察記事冊記下;而她調查期間曾翻閱現場警員記事簿,「但我未能找到任何文件或紀錄,顯示任何警務人員有使用警棍打原告」。梁官在判詞指,目前階段梁督察的說法應被視為結論性,亦即無基礎再進一步追查。
法官撤銷原告申請,但批准被告查閱港鐵之前提供的片段,以找出及向法庭披露任何拍攝到施襲事件、有助鎖定施襲者身份,及有助釐清賠償責任的片段。原告須支付被告是次訟費。
【案件編號:DCPI31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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