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例定義,任何人如向另一人作帶有性意味的冒犯行為,這種行為不一定要有身體接觸,可以是言語、動作、態度上的冒犯,而這種行為對方不接受及令對方感不安、被羞辱、受威脅或不被尊重,便可能構成性騷擾。性騷擾不設性別限制,任何性別都可以是施暴者和受害者。
而性騷擾的例子包括高談與性有關的淫褻笑話、評論別人的身材,以及發佈使人反感涉及性的通訊資料,例如電郵或WhatsApp等。
平機會表示,他們的角色一般是調解,協助受害人與被告達成協議。受害人亦可向法庭提出民事訴訟,一旦法官裁定性騷擾指控成立,可判處被告向受害人作出金錢賠償。
■記者李雨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