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282被捕】證監諷警方非專家 「調查市場失當過程複雜」 David Webb:警察力有不逮

蘋果日報 2020/09/11 23:00


【新增意見】過往股價操控行為,通常是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執法搜證,但警方昨搶先拘捕15人涉操縱上市公司壹傳媒(282)股價,更多次表示與證監會獨立運作,今日證監會發表官方聲明,似有諷刺意味,指雙方曾簽署備忘錄承諾「盡量互相協調和合作」;又指市場失當行為複雜,「有需要取得有關證券市場操作、交易方式及投資者行為的專家評估」,已準備好向警方提供協助。
證監會指就警方昨日的行動,接獲大量查詢。由於虛假交易是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簡稱《條例》)內市場失當行為條文下的罪行,而證監會作為香港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負有調查及執法的責任,基於公眾利益,認為需就有關事宜釐清其立場。
證監會指,依據警務處與證監會於2017年簽訂的諒解備忘錄,雙方承諾就有關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罪案或違法活動,盡量互相協調和合作,以便有效地履行各自的監管及執法職能。根據該備忘錄,如某些疑似罪案或失當行為同屬警務處及證監會的職能範圍之內,雙方可在資訊交流與使用的層面合作,以及提供其他方面的調查協助。
如接獲根據該備忘錄而提出的請求,證監會一般會運用其監督、監管或調查權力來取得相關資料,以便作出回應;如有關請求牽涉證監會及警務處均有司法管轄權的潛在罪行,例如洗錢,證監會會將相關資料交給警務處。

與警方昨言論不一致

證監會上述內容,明顯與警方昨日的言論不一。毒品調查科總警司鍾詠敏昨日多次表示會與不同監管機構互相合作,但又互不干預,「不會知道大家做的事情」,故不評論證監會的工作。對於有沒有與證監會合作,她指一同事件會有不同監管機構合作,不知道證監會有沒有就事件展開調查;以往證監會曾與警方合作,問到今次有沒有就事件溝通時,鍾詠敏就指不方便透露。
證監會在聲明則有意無意地回應,指就市場失當行為的罪行而展開的調查,通常牽涉複雜的法律及證據問題,並且有需要取得有關證券市場操作、交易方式及投資者行為的專家評估,已準備好回應警務處根據該備忘錄就《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而提出的任何有關這類協助的要求。此意味,證監會並未有收到警察主動要求合作。
警方今次凌駕證監會執法引起市場譁然。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在Twitter嘗試以較貼地的文字翻譯證監會的官式文章:「The Police are off piste, out of their depth and we haven’t heard from them.」(警察今次過晒界,冇咁大個頭戴咁大頂帽,但冇搵我哋幫手)
不願具名的基金公司交易主管表示,證監會今次罕有地發出聲明,雖然用字依舊審慎,但很明確地擺高姿態,提醒警方「證監係一個有實權嘅監管機構」。他續指,證監在聲明中多次強調資訊交流、合作等字眼,照字面上理解會覺得警方沒有就此事與證監會有過溝通,證監要求其就此案交出有關資料。
執業律師任建峰質疑警方調查策略有問題,在調查的初步階段便高調公佈案件,或阻礙查案進度。他認為交由證監會調查或更為合適,「被捕者有權利保持緘默同請律師,但證監係有權叫任何人做會面,所有被會面者都無權保持緘默要答問題。」雖然被會面者可有權申請將有關的口供不作呈堂證供,但至少證監可交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作民事索償,或再交由警方作進一步調查。他續稱,「但依家已經通晒天,打草驚蛇,答你問題都會審慎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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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峰指警方調查策略有問題。

證監會不准受查人士緘默

證監會調查市場失當行為權力,明顯較警方為大及有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3條列明,如證監會調查員要求,受查人士應出示受調查的相關文件,提供相關說明,回答相關問題;第184條則指出,如受查人士如拒絕合作,或提供虛假資料或證供,均屬犯法;因此披露自己「導致入罪的證據」,亦非拒絕合作的辯護理由。
為免受查人士自陷羅網,該條例第187條規定,如受查人士聲明有關證據只可作為證監會相關調查之用,例如供出其他犯罪者或點出犯罪方法,不能釘死受查人士。調查人員亦有責任提醒受查者有權作出上述聲明。
另外,警方昨日指該涉案人士以WhatsApp作溝通工具,從高頻率買賣交易過程囤積一定數量的低價購入股票,再高位散貨,引起市場憂慮炒賣股票或誤墮法網,但警方在記者會的解釋模糊,未能釋除市場疑慮,更甚一度在新聞稿稱壹傳媒可「高位沽空」 ,被市場質疑不熟悉金融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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