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透露,倘員工有明顯違規行為,一般會召內部紀律委員會調查,最嚴重失職(如挪用公款)處分,包括降職、即時革職或當事人自動辭職,但員工一直享有的公職金供款(單由僱主供款),未聞會與罰則綑縛被禠奪或扣減領取,劉漏報及遲報事件,不排除引發公眾對該局高層申報物業買賣,有進一步披露要求。
中大經濟學系副教授莊太量認為,最重要是公職機構內部守則清晰,申報指引具體及執行有效,對已離職高層是否應有追溯罰則,要由政府及金管局研究;以劉怡翔例子,很難要求他在知悉金管局計劃推出新一輪措施後,將先前簽訂的臨時買賣合約取消。
■記者周家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