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附屬法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任何人的個人行李內只供他本人耗用或作為禮物而從香港出口的任何儲備商品,如數量不超逾十五公斤都不用出口許可證帶離香港。這規例用在食米是沒問題,因為超級市場日常買到的白米,都至少五公斤一包。但這規定用於嬰兒奶粉上,就等於十五罐奶粉可以被帶離香港,那就等於沒有徹底解決問題。
為了防止政府搞政治偽術,並順便解決一簽多行,以及部份香港人參與走私行動衍生的問題,應在有關規例上作出修改,嬰兒奶粉的豁免額應為每二十四小時一公斤。這樣收緊奶粉出口香港的限制,才可以真的阻止水貨客大量把嬰兒奶粉搬離香港的行為。
正所謂魔鬼在細節裏,市民要防止政府蒙混過關的話,就必須看清楚政府將嬰兒奶粉列入儲備商品的細節內容,特別要留意豁免量,以及豁免量限制中有沒有考慮一簽多行造成的問題。如果政府沒有修改豁免量,走私客可以一次帶走十五公斤嬰兒奶粉,問題沒解決,也反映政府玩偽術愚弄市民。
黃世澤
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