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人士,如要向僱主申索補償,必須留意追討期限。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三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如果有充份理由,勞工處處長可把限期延長六個月。如僱員欲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九個月內提出。
至於工傷補償方面,《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必須在因工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或僱員因工死亡的日期起計24個月內向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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