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交通違例紀錄的被告劉奇豐(35歲)於屯門裁判法院表示,案發當日他放假,打算駕車往接載母親。
案發於今年4月20日晚上7時許,駕駛輕型貨車的被告在元朗錦上路先撞到一輛正在減速轉彎的私家車,私家車打白鴿轉後撞向花槽,車上四人頸和腰受傷。被告沒有停車繼續駕駛,約200米後越過對面線,撞到一輛新界的士令其車身損毀,司機受傷,事後被告同樣無停車亦無報警。15分鐘後警員截停他的座駕,他隨後到警署接受酒精呼氣測試,發現酒精含量是每100毫升含37微克。
被告承認酒駕、不小心駕駛及發生交通意外後無停車等共九項控罪,案件8月29日判刑以索取報告,其間他須還柙。
案件編號:TMCC2591/14